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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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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 |  
                  | 目 录 
 
 前 言
 引 言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规范(试行)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2.1 公历
 2.2 日历年
 2.3 平年
 2.4 闰年
 2.5 日历月
 2.6 日历日期
 2.7 基本格式
 2.8 扩展格式
 2.9 专利文献
 3 制定原则
 3.1 统一性原则
 3.2 实用性原则
 4 公历日期标示规则
 4.1 用于代替数字的格式字符说明
 4.2 分隔符的使用
 4.3 公历日期的基本格式
 4.4 公历日期的扩展格式
 5 公历日期的印刷、显示及编码
 6 相关标准的参照
 7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管理
 8 本试行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8.1 标准的发布
 8.2 标准的实施
 8.3 标准的监督
 8.4 标准的改进
 9 附则
 
 
 
 
 前 言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10-2006。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试行规范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制订工作组。
 本试行规范主要起草人:冯晓玲、刘力、任力明、翟薇、石昱、张宇。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参照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为了消除用数字表示公历日期引起的含义曲解问题,避免专利信息用户产生混淆,本试行规范对公历日期的标示方法和使用规则进行了规范。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试行规范规定了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方法和使用规则。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文献出版,以及专利信息交换、显示和编码中所涉及的用日期形式表示的条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试行规范。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试行规范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公历
 
 从1582年开始普遍采用、用以修正朱利安日历中的错误的一种日历。
 2.2 日历年
 
 历法中的循环时间周期,为地球绕太阳公转一周所需要时间。公历中日历年可为平年或是闰年,每个日历年分为12个有序的日历月。
 2.3 平年
 
 公历中含有365天的年为平年。
 2.4 闰年
 
 公历中含有366天的年为闰年。闰年是年数可被4整除的年份。当年数是百年的整数倍时,闰年则是其年数可以被400整除的年。
 2.5 日历月
 
 将一个日历年划分成12个顺序的时间周期,即12个日历月。其中每个月有一个特定的名称,并含有特定的天数。在公历中,日历年的月是以它们出现的顺序排列的,其名称与所含的天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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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4-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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