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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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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见陈述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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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 专利申请 | 申请号或专利号 | 本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递交日
 申请号条码
 挂号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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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明创造名称 |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  
            | ② 陈述事项: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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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③ 陈述的意见:        |  
            | ④附件清单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名称:                                        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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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⑤ 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四、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五、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续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此段删除”字样。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修改的应当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
 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替换页。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写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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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4-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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